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恒韵茶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3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3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恒韵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大围三社工业区南栋首层6号铺法定代表人:吴清虾2023年6月6日,我局在其他单位交办中发现广州市恒韵茶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用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1台“智能电子称”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从福鼎市盛昌茶业有限公司购进“老树花香牡丹”茶叶15斤,购进价为165元/斤,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3月开始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大围三社工业区南栋首层6号铺的经营场所生产罐装的“白牡丹”茶叶,并制作加贴标签“名称:白牡丹;净含量:40g;等级:一级;生产商:福鼎市盛昌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4月28日;产品标准号:GB/T31751”,通过“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恒臻韵号茶叶企业店”以直播的形式对外销售。当事人制作罐子、标签的价格为6元/罐,使用“老树花香牡丹”茶叶价格为13.2元/罐,销售价为19.9元/罐。截至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共对外销售了59罐,使用了“老树花香牡丹”2360克。综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罐装“白牡丹”商品的生产成本为1132.8元,货值为1174.1元,违法所得为1174.1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明。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6月6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棠景责改字[2023]060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棠景当处字[2023]0200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智能电子称”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174.1元;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和生产标签虚假食品的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恒韵茶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吴清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8
公示截止期:
2026-10-08
处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